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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是類依職業訓練法、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、試場規則等規定,取得監評人員資格並接受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遴聘擔任監評工作者,係屬銓敘部 108 年 11 月 25 日函所稱「經權責機關(構)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」之情形,爰公務員兼任技能檢定之監評人員,當不受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限制。
- 銓敘部業以旨揭本(109)年 7 月 2 日令釋明,並停止適用該部 101 年 8 月 21 日及 10 月 24 日書函解釋在案。




